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一般来说,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原因:1。大多数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充证据后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额外的罪名才能退回。3、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只有通知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充;(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根据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允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报检察院必须批捕吗?
不一定的;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后,是否会下达批捕文书,要根据检察院对该刑事案件的认定,包括案件的证具是否充足、是否符合批捕条件、是否达到批捕的准备等等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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