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
一、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加建设用地。
三、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四、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一)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接受咨询。有关资料包括:
(一)拟招标或拍卖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
(五)市政设施现状和市政建设计划要求;
(六)出让合同的文稿;
(七)对拟招标、拍卖地段的特殊要求;
(八)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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