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拍卖活动程序,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市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拍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有关事项。第三条市招投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审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度;抓好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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