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恳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非冻结被告方下属全部财务账户,其真正意图在于确保司法审查过程中,关于给付之诉的案件,在保障将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可以如期得到完全落实之前,法院会针对当事人的资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手段,例如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对指定物品实施扣押、对特定资金实行冻结等,或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其他既定的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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