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流程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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