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吴斌认为,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
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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