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缴纳年费的义务。
按期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当发明专利的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则必须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直到被授予专利权。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预缴。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就不再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即指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也可以称为专利权人的义务。
3正确行使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接受计划指定推广应用的义务。这是指专利权人有义务接受国家计划允许指定单位实施,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特殊之处,其他国家一般是不承担这一义务的。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一是接受这一义务的只能是中国专利权人,外国利权人不适用;
二是不是所有的中国专利权人都有这个义务,只有持有重要发明创造专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所有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专利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才有这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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