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资助90元;
未成年每年个人缴费48元,政府资助90元;
在校学生每年个人缴费48元,政府资助90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满60周岁老年人的个人不用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
丧失劳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用缴费,全部由政府资助。
三、参保及缴费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个社保年度参保的缴费期,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1、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2、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3个月内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4、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四、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保人在规定年度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含续保),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在社保年度中途缴费的,应当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并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医疗保障范围
1、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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