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员工,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企业的年终奖是以年终双薪的形式发放的,而本月25日是应当向员工发放“双薪”的日子,因此有很多员工向我们打听年终双薪该如何交税,对此我们也不太清楚,所以想向你咨询一下年终双薪交税的有关问题。读者:齐飞
齐飞读者:
随着年终的临近,我们收到了许多类似的咨询,其中有许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错误的,其实国家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此问题的普遍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此将年终双薪的征税办法作个简单的介绍。
2002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acte;双薪制&act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acte;双薪&acte;,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acte;双薪&acte;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acte;双薪&acte;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acte;双薪&acte;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薪”纳税是以月工资800元为界限的,若超过800元,则年终奖应该全额征税,否则可以将其和工资相加后减去800元计税。例如,某人工资为1000元,则其年终奖也应该是1000元,则年终奖应全额交税;若其工资仅为700元,年终奖也为700元,则应两者相加即1400元减去800元后按600元交个人所得税。不知这样解释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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