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可兼得吗
不能兼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在于什么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
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同时兼得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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