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取决于多重因素。
若对方确有过失,则负有部分责任。
责任归属由下述几点决定:
首先,因为一方向另一方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则应由过错方承担全面责任;
其次,当双方或更多方产生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时,需依照各自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发挥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性进行评估,然后分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再次,若各方均未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过失,则应视为交通意外事件。
在此种情形下,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若一方向另一方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则后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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