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司法程序
时间:2023-07-06 15:04:10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方式: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

大家知道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为了被害人和肇事人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事件,确定赔偿标准,患者一般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做个等级报告,作为赔付的证明。鉴定结果肇事者认为不可信要求重做。那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不是所有的鉴定结果都需要重新做的。

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就第二次鉴定的程序来讲,是严谨、合法的。塬、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由抽签的方式选取鉴定机构,并且该鉴定机构是塬告方提出的,由此可以排除鉴定机构存在舞弊的行为。鉴定的整个过程塬、被告双方均在场,塬告也未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提出任何质疑。在法庭审理阶段,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质询。可以看出本次鉴定的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其第二次鉴定的鉴定结论应该予以采信,对塬告提出的再次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鉴定的实质意义上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弥补案件审理人员某些专业技能的不足,使案件审理更为清晰。但如果出现多次鉴定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每次鉴定的结论均不一样的情形,那么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还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失去了鉴定的实质意义。

三、本案塬告方在第二次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的情形下后提出再次鉴定的请求,是为了寻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其实质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款,通过再次鉴定的形式来获利,但法律所保障的是公平正义,并非是某方当事人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四、如若准许再次鉴定,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将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司法尊严。如果在法院主持下再次鉴定,得出鉴定结果与前两次结果又不同,那么法官应采信哪一种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也因此会再次要求重新鉴定,导致鉴定的周而复始,亦会使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以上是对“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做出得详细整理。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借鉴一下哦。从上述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报告是一件特别严肃的事情,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做第二次鉴定,请大家,相信司法鉴定机构是公平公正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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