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后是否有权限制对方子女探视
时间:2023-12-23 04:25:40 2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一方离婚后是否有权限制对方子女探视

离婚一方可以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权,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三、拒绝探望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拒绝探望一般不能变更抚养权,不配合探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因为变更抚养权必须有法定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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