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离婚后是否有权限制对方子女探视
离婚一方可以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权,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三、拒绝探望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拒绝探望一般不能变更抚养权,不配合探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因为变更抚养权必须有法定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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