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出庭是夫妻感情破裂吗
时间:2023-04-17 18:02:58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法院在参考被告王某(也就是其丈夫)的拒绝出庭并无任何示意或说明的情况下,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所以,并不仅仅是丈夫不出庭应诉就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如果离婚审判被告人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而无法出庭。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二)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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