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一、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有没有期限限制
解除合同是有期限的。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况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如果约定的情况发生一个月内未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期限,或者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的期限,违约方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在合理期内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仍不行使解除权的,视为对该解除权的抛弃,解除合同的权力消灭。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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