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效证明。
二、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留存一份,其余返还纳税人,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三、告知纳税人下列事项: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
2.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应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于超过180天之日起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收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缴回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办理地址(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地址: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0551-63537033(国税)/63537380(地税)
肥东县局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67721622
肥西县局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站前路交叉口68835907
长丰县局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丰西路187号66679843
庐江县局地址: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与迎松路交口87309505
巢湖市局地址:巢湖市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82632007
征管分局地址:蒙城北路111号65690092
涉外分局地址:蒙城北路111号65690137
高新分局地址:高新区天乐路地税大楼65306911
经济分局地址:经开区科创中心3号楼63869789
新站分局地址:凤阳路88号64228848、64217390
巢湖经开区局地址:巢湖市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82632007
瑶海分局地址:凤阳路88号64235516
庐阳分局地址:阜南路188号65690073
蜀山分局地址:望江路279号65597515
包河分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63773389
办事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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