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质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质押权的规定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顺序
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质押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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