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能抓到聚众淫乱吗
时间:2023-03-10 11:02:09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此罪名,应该让精深于此的专家向社会大众做出申明解释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论,就是因为公民对此罪名的了解不多。如此次的被告人之一的南京副教授最终判决是因为对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而被从重处罚,鉴于此,可看出,我国公民对于罪刑的规定还不甚了解,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早就被淘汰,但是现实中呢?让公民真正了解这一罪名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同时这也会更有利于公民合理的全面思考看待问题。

将以前的一些判例收集公布

虽然我国不是一个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判例的收集是有一定必要和好处的。这样更便于公民对于这个问题的了解,由此也就不会出现这次判刑是多年来首次出现这一罪名的判决之类的说法。

同时,这样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判例分类收集制度,可以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排除更多的不确定性,有更多的参考。同时也使得对司法的监督更加合理,更加便于操作。

展开对于聚众淫乱罪的调研,寻求出解决这一犯罪行为的更有利途径

聚众淫乱罪,根据以上分析,已经发现存在很多问题,聚众二字就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难题,因为聚众分着公开聚众和私下聚众,私下隐秘的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的聚众淫乱终有一天会不被认为是犯罪,那么到时该如何解决,现在此案的发生也提供了一个针对此问题的深思。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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