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存在探究
时间:2023-02-28 04:00:31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聚众淫乱案,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是因为有人觉得对于这一罪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社会越来越开放,对于私人的事情,法律是不该强加干涉的,虽聚众淫乱,但是却没有受害人,故而这个罪名到了该废止的时候了。与此同时,对于这一罪名该继续存在的赞同者们也有支持的看法,认为无论怎么说,社会目前仍然需要这一罪名。共同秩序的保障、善良风俗风化的维持和人类羞耻心的维护都使得这一罪名有存在的必要,并且,若在这一时刻废除了这一罪名,那带来的影响可不小,不再规范这一行为,那么便会使得这一行为猖狂得不可收拾。对于这一争论,究其根底,笔者认为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界限的划分争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就有礼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特征,周公制礼使得亲亲尊尊的礼治思想影响深远,也由此使得法律与道德关系紧紧联系,密不可分。出礼则入刑,在当时可谓是融会到法的最本质理论当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逐步加深,才使得礼法开始慢慢分离,礼就成了所谓的道德,而法,也逐渐独立出来。但是不得否认,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利益的,所以对于社会上那些严重违反道德,而仅靠道德舆论又解决不了的难题,法律就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故此,法律与道德虽是不同的规范体系,但是其中仍然是有着联系的,无论何时,法律都必须要以道德为一定基础,对于道德上社会大众深恶痛恨而仅靠道德的方法又无可奈何的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但是为了避免一些私人的内部的于外无害靠道德就可以规范的事宜被法律所干涉,法律是必须有所限制的,这在立法的时候必须得以考虑。

对于聚众淫乱罪,有学者认为,那些在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淫乱活动的,由于其行为完全是出于行为人自愿,并没有对其它人和社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危害,应该属于私人道德范畴,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过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发,法律不应该干涉此种淫乱行为,应该由社会给予道德上的评价。就法律与道德关系来讲,在私下的隐秘进行的危害不大的淫乱活动,确实更多的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评判,但是一切评断犯罪与否的标准都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目前的阶段,思想方面确实开放了不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聚众淫乱应该是道德予以评判,但是在没有经过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能得出支持废除聚众淫乱罪的观点占主流观点的说法。对于聚众淫乱这一行为,此时此刻,仅仅靠道德的约束远远不够,对于没有了法律约束仅靠道德来规范这一行为的场景是不可想象的,因为道德能否发挥出效用是不可知的。简而言之,就是说这一问题,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理论上而言,是可以用道德来衡量的,但要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找寻出恰当的方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目前还不能废除这一罪名,鉴于严谨性,必须根据合理的论断、充分的调研,在找寻到恰当方法时,才能废除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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