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产,购房者不得仅仅以此作为唯一依据而拒绝接受房屋。究其原因,是由于接收房屋和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行为提出赔偿要求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顺序,同样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收到房屋之后就丧失了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资格,除非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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