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购买过程中出现延期交付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只是一种违约现象。在此情形下,若经过适度的催促之后,卖方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经过适度催促后,卖方仍旧无法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约定交货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买方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且所有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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