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夫妇离异的情况下,若是仅有其中一方对共同债务作出了签字批注,那么起诉之时便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债务的原始特性及其未来用途,以此来判定这笔债务是否确实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责任负担。
假设能够明确证明该债务被运用于夫妇共同的日常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而产生的,那么即便仅有一方签署了相关文件,也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债务。
在正式提出起诉之前,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例如与债务相关的合同文本、支付凭据以及用途证明等等,以便于证实债务的真实存在以及其与夫妇双方之间的关联性。
此外,还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这些法院应该是被告的常驻地址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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