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经过37天的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除非能够证明被拘留人的罪行。如果公安机关在37天后仍无法证明被拘留人的罪行,则应当立即释放他们。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在30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经过37天的刑事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证明被拘留人的罪行,就应当立即释放他们。或者是刑事拘留37天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 安 机 关 释 放 被 拘 留 人 的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被拘留人的释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但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最后,被拘留人需要立即被送看守所。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人的规定,需要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应该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
被拘留人的释放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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