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包括: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能够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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