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1:40:56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依法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5)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6)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7)依法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二、办理材料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资料。

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并盖公章。

收取原件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南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或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2楼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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