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审查规则中的实质审查内容
时间:2023-05-02 20:33:41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本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和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其次,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人类创造的一切物品,方法发明包括发明创造和运用自然规律创造的一切方法。本发明可分为两类: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此外,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其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过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本发明与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重大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发明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检索需要保护的发明,决定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最后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实质审查的内容:(一)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属于不可专利的范围(三)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四)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的提出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5)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的定义,即,(六)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发明的文字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七)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权利要求是否明确、简要地陈述了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基础,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8)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发现他人在优先权日至申请日之间就同一主题又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经检索发现在此期间披露的有关文件的,应当审查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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