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1日下午,因李某某(女)的儿子和王某某(女)的儿子在学校玩耍打闹时,有些不愉快,王某某得知后便打了李某某的儿子几下。不想却让李某某火冒三丈,为替儿子打抱不平,便在当天下午到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一家人说理,因言语不和,李某某与王某某及其母亲三人拉扯在一起,王某某的姐姐即被告人王某某1则在慌乱中持摩托车车锁将李某某头部打伤。
事发后,王某某1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公诉,李某某也向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某1赔付了李某某18500元经济损失。
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1在民事部分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付,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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