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必须要吗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立遗嘱人生前的指定,负责保管遗产,并按照遗嘱负责分配遗产,并有权提起涉及妨害继承的诉讼的人。遗嘱执行人不是必要的,但是有遗嘱执行人可以使得遗嘱执行更有保障。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清点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2、保管遗产。
遗产执行人应以善良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此之所谓“保管”,是指不改变物或权利的性质而为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行为而言,不包括处分行为。但执行人或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为保存遗产可实施必要的处置,即可为保存上所必要的处分行为。如遗产为鲜活、易腐之物,如不及时加以处分便会毁损、灭失,此时遗产执行人为保存遗产之必要自可出卖而保存其价款。且此种处分行为,无须经法院或其他选任机关的同意,可单独为之。
3、申请法院公告搜索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受遗赠人。
4、清偿债权、交付遗赠物。
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非经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的程序,不得对已知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即使在公示催告期限内亦是如此。同时,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前,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也不得请求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遗赠物。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既有遗产债权人又有受遗赠人的,债权之清偿优先于遗赠物之交付。存在多个遗产债权人的,负有优先性质的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5、移交遗产。
在公告搜索继承人的期限内,有继承人出现,则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即应向其移交遗产,而债权是否清偿及遗赠是否交付,均在所不问,因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是继承人的义务,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仅因继承人有无不明而代为履行其义务而已。若期间届满,仍无继承人出现时,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于清偿遗产债务、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遗产,则应移交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
6、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1、遗嘱执行人接受委托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立遗嘱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遗嘱执行协议;
4、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也可指定和继承无关的人员为遗嘱继承人,如律师;
5、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一般以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的一般过程
1、执行人通知有关利益相关的人员,并出示遗嘱及遗嘱内容;
2、执行人公布遗产清单及遗产分配方案;
3、把遗产按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
4、将放弃继承或遗赠部分的财产,将其放弃继承遗产份额登记造册,以便转入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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