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有继承权时,如欲选择放弃,应当在继承关系实际发生之后、尚未进行遗产分配之前,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予以明确表达拒绝继承的意愿;
若未对此作出任何表示,则应被视作自愿接受继承。
对于受遗赠者来说,自收到遗赠通知之日起的六十天内,须做出是否接受该项馈赠的决定;
逾期未能表明态度的,将会被默认为自动放弃接受遗赠。
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在行使其继承权时,属于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与认可,具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
因此,继承人在考虑放弃继承时,这只不过是对自身权益进行合理处理的选择,只要此举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人均无权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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