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男女谈恋爱,是一种尊重对方自愿、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情感的非婚姻关系的交往过程。一方不愿意谈或者不愿继续谈下去,求爱的一方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应强迫谈恋爱。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提出终止恋爱,另一方纠缠强求谈下去的事情时有发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发生结婚不成,即以极残忍的手段毁坏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对于这种人应该怎么办呢?实行婚姻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准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恋爱还不是结婚,只是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感情的过程,就更是不能允许一方强迫对方接受或保持恋爱关系。强迫他人谈恋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无他人包办的情况来看,不是买卖婚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后,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好思想工作,调解和好。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对于不顾对方意愿强迫谈恋爱,遭到拒绝就纠缠胡闹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反映,求助获得妥善处理。对于以损害名誉、伤害身体和生命相威胁,强迫谈恋爱的人,可以据实向公安机关告发,请求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已经实施了伤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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