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先申请的主题有哪些情形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二、什么是专利的优先权
专利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成为优先权日。
专利权的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的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是6个月),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通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有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的权利。
本国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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