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完毕是解除吗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会终止,履行完毕的合同不需要解除。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消灭而不存在了,履行了的话那么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还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当中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为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双方或者一方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显然合同履行完毕,与合同解除两者在法律的含义,法律特征以及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三、合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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