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遗产民事诉讼请求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4 13:00:11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遗产分割继承,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

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民法典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分割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吕XX,女,汉族,1928年X月X日出生,现年82岁,住X市X社区X栋X单元X室,系被继承人韩XX母亲,被告的祖母。联系电话:X

被告:韩X男,汉族,1982年出生,现年28岁,住址X市X一路X号楼X单元X室,系被继承人韩XX长子。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因死亡后单位返还的各项费用共计:X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剥夺被告韩X继承韩XX遗产的继承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韩XX,生于1957年,2000年离异后与被告共同居住。2005年被继承人韩XX经医院检查已肺癌晚期。得知此事的被告韩X便将其撵出家门。万般无奈之下被年迈的原告收至家中共同生活。2008年8月被继承人韩XX癌症复发,9月22日病逝与抚顺市第二医院。在与原告共同居住的三年中,被继承人韩X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都是原告和原告的女儿等人负责,被告从未尽微薄之力。在此三年曾六次住院(手术、化疗等)也都是原告等人护理照顾。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韩X去医院探望及陪护,始终遭到被告的冷漠拒绝。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丧事处理被告也未曾参与,还忤逆到把孝带踩在脚下,大闹灵堂,不让其父出殡。丧事毕后,又四处弄虚作假伪造死亡证明火化收据,丧葬费用等相关手续,企图骗取相关遗产。原告念及祖孙情谊多次与之协商要求被告分给自己少部分遗产作为养老费,但被告不仅置之不理并对原告恶语相伤,拳脚相加。以上事实均有被继承人生前单位领导、同事、邻居证实和生前的所有遗物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对被继承人病后遗弃和不管不问不顾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之规定应剥夺其继承权。依照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的遗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XX

X年X月X日

附:民事诉讼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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