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程序为:初步接触、初步判断、再签订委托协议。准备申报材料后,就可以正式申报。然后再对已经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中国驰名商标》杂志社和中国驰名商标网上进行宣传和报道,并录入中国驰名商标的数据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申请申请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1、让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
2、把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材料上交,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开始做申报材料。
4、把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进行认定申请。
需要的材料: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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