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一、关联关系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与关联方有关的几个概念控制:
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一)一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且达到受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一定比率50%以上(不含50%)。表现情况: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例:A企业对B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达到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51%以上→母子公司(直接控制)例:A企业对B企业进行投资达到51%,B企业对C企业进行投资也达到60%,则A对C构成间接控制,例:A对B投资达到51%,B对C达到20%,另A对C直接拥有40%,则直接控制间接控制=60%。
(二)投资没有达到50%以上甚至没有进行股权性投资,但却对其有实质的控制权。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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