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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2020-03-29 30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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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过半数的情况: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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