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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并非指公司与内部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指内部人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与国家控股有关。因此,关联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内部人;第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第一,公司内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与公司关系密切,因为他们的持股和职位可以直接影响甚至利用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公司内部人是当然的关联人;第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除公司内部人外。由于其与公共内部人的关系,与公司的交易往往受到公司内部人的影响、控制或控制,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目前,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主要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和准则。
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披露关联方名称及关联关系:(1)同一股东持有基金评价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的;(2)基金评价机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3)基金评价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的;(4)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销售信息产品且获得收入的;(5)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证券买卖交易席位及交易单元的;(6)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担任基金管理公司职务的;(7)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宣传栏目的;(8)基金评价机构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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