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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是关联关系吧,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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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联关系的定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涉及关联交易,但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例如,会计法不强调交易的调整,而是强调记录和披露。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基本法律定义不适合会计法。虽然证券法也有很多规定,但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断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各种形式的交易行为。所以相对来说,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做出基本定义。因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作出了基本规定。《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与国家控股有关。这是公司法实现自益目标、承担使命的有力措施。第二,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全面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首次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反映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不公平关联交易日益增多的社会形势下,做出的切实可行的制度选择。第三,具体制度的支持要有效遵守禁止的法律原则,具体技术规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可操作的基本条件。例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系的,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由半数以上无关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无关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董事人数少于3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一具体的可操作规定为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提供了有效的规范工具。第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责任制可以威慑行为,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的处罚也有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是本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保证。
区别:关联公司范围更大,包含子公司。表现形式主要有母公司与子公司、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控股公司、持股公司、公司集团以及跨国公司等,而子公司只是关联公司的表现形式之一。
1、公司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是关联方交易。2、关联方包括:(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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