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企业主未能依约偿还所借款项之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第六百七十六条之条款果断采取相关措施。
首先,根据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若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已达成明确共识,则企业主应严格遵守约定的期限归还所借款项。
若约定不明晰,借款人即阁下有权催促企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
其次,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若企业主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所借款项,则企业主应按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实践操作过程中,建议阁下首先与企业主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还款期限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
若企业主仍然拒绝还款,阁下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企业主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等相关开支。
倘若企业主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阁下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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