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婚前怀孕时存在他人参与其中,并导致宝宝出生后具备了亲生母亲之外的父亲基因,那么该情况下,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通常将其判归女方掌控为宜。
原因在于,宝宝与其名义上的父亲之间并不存在血缘上的联系,而且在法律层面也并非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身份,因此男方实际上对其并无法定抚养责任。
基于这种特殊状况,法院大概率会裁决由女方负责宝宝的抚养任务,而男方则无需履行任何抚养费用方面的扶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过程中,男方已向孩子提供了抚养费用、医疗保障等实际付出,女方应当对此做出相当程度的补偿。
在离婚正式生效之后,不论孩子最终由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长大,他们仍然享有作为父母双方给予关爱、教诲以及保护的基本权益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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