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规定,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北京制药厂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41034)、北京化工机械厂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31007)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自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其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北京制药厂卫生所、北京化工机械厂卫生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协议后参保人员在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全文3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