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收入离婚的分割:分居期间的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结婚表明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的产生,而离婚则宣告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解散。由于来源的复杂性,夫妻各方对财产性质认识的差异性,往往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产生或多或少的纠纷。本人在昨天参加庭审的一案便可为证。
王某与李某在1996年5月1日办理手续。婚初夫妻恩爱,李某夫妻即与公公婆婆一起从事家庭私营企业经营,李某承担企业会计工作。1998年以李在内的家庭成员批得宅基地,建造别墅一幢。1999年8月份夫妻二人前往浙江绍兴经营布匹生意,由女方用婚前存款10万元及公婆赠予的12万元,购得店铺二间;2001年因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兼做电器生意,向女方借得私房钱2万元。2001年6月男方因吸毒强制送往戒毒所劳教;女方在男方戒毒期间赚钱13余万元。今年8月,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女方存在绍兴某银行的13万元的存。女方认为这2万元私房钱及自己在男方戒毒期间所赚的钱,原购买店铺个人出资的10万元为个人财产;别墅一幢为家庭财产,扣去10万元的店铺余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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