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文成珊溪消保委分会成功调解一宗持续四个月之久的人身伤害消费纠纷,消费者邱先生因啤酒瓶爆炸炸伤眼睛七个月后终于获得15000多元的赔偿。
转移啤酒意外爆炸,协商索赔遥遥无期
2012年8月19日,邱先生在自家把啤酒转移到冰箱时,一瓶啤酒突然炸裂,飞出的啤酒瓶碎片打伤他的右眼,整个治疗期间,邱先生共支付了医疗费用6753.09元,交通费760元。11月28日,邱先生在治疗结束后向该啤酒生产厂家提出医疗费6753.09元,交通费760元,误工费12000元,共计19513.09元的赔偿。然而双方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存在较大分歧,经过四个月的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邱先生遂向珊溪消保委分会寻求帮助。
开诚布公理性对话,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在接到投诉并确定情况基本属实后,珊溪消保委分会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邱先生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以及具体赔偿标准两个方面。邱先生认为,受伤期间,不仅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妻子的工作也被耽误了,误工天数理应算上妻子那份,所以共计120天;而厂方认为,邱先生从开始治疗到结束治疗为107天,误工天数也应该是107天。在赔偿标准方面,邱先生觉得自己在工地操作搅拌机,日收入按每天100元计算已经是降低标准了;但厂家认定,由于邱先生不能提供自己三年内年均收入证明,不能单纯按某日的收入作为标准,且文成县2012年农村户口年均收入为8000元,城镇户口年均收入为24000元,邱先生为农村户口,厂方按城镇户口年均收入进行计算,每天65.7元补偿已属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各让一步,最终达成协议:医疗费6753.09元,交通费760元,误工费为120天,每天65.7元,由该厂在2013年4月15日前(含本日)一次性支付邱先生因眼睛受伤所造成的所有费用15403.5元。
啤酒瓶也有保质期,妥善保管利于维权
人们在酒桌上大快朵颐之际,恐怕很少有人注意到啤酒瓶的保质期。消保委温馨提醒:啤酒瓶底上侧20毫米范围内都打有标志B及啤酒瓶的生产日期,B代表啤酒专用瓶,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建议为两年。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应选择外观较新的B字瓶。如发生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务必要保留好现场,将爆炸的酒瓶妥善保管,及时向消保委投诉维权,避免像邱先生那样在维权中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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