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一男子猥亵多名女子被刑拘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接到多名年轻女性报警求助,都称在路上遭遇了咸猪手。
一名陌生男子趁她们没防备,突然通过搂腰、袭胸以及故意裸露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事后迅速逃离现场。
民警接警后统计发现,在金凤区、西夏区共有二十多名年轻女性遭遇了陌生男子猥亵。
7月18日,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接到李女士报警称,她在金凤区某小区门口,被一名陌生男子猥亵。
就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又陆陆续续接到了多起报警,受害人均称遭陌生男子猥亵。
民警通过证人证言、调取监控视频,通过串并确定多起案件均为同一人所为。
通过调取大量现场视频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确定作案目标后,尾随跟踪受害人到无人处,突然上前对年轻女性采取搂腰等方式进行猥亵。
由于受害人受到惊吓来不及反抗,得手后的犯罪嫌疑人便迅速逃离现场。
民警根据线索,通过监控视频比对出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掌握赵某活动轨迹后进行蹲守。然而,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所警觉,所住房子灯也不开,敲门也没回应。
民警判断狡猾的赵某很可能提前转移,见此情况,民警加大调查力度,查询多个路段监控,巡线追踪,最终发现了赵某的踪迹。
时机成熟,民警立刻出击,7月30日下午成功将赵某抓获。赵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西路派出所民警李政介绍说,赵某三十多岁,结婚并育有一孩。他认为,摸一下没什么。
而自从他做完第一起案件后,满足了猎奇心理,后面就开始疯狂作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因强制猥亵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二、强制猥亵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三、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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