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初步审查受理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在管理人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将其财产向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并虚构债务和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已达到转移其资产的目的。管理人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无效。
评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同时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本案中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向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通过财产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不是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同时该企业虚构债务和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达到其转移资产的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效行为,管理人对此的诉请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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