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有哪些罪名
时间:2023-06-11 15:55:14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犯有哪些罪名

第一,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首先,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它们主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限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等也属于这种行为犯。其次,有些行为犯的既遂有赖于他人行为的实行;否则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主要有:

(1)煽动型行为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组织、领导、参加型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3)强迫、引诱、欺骗、教唆、容留型行为的犯罪,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如资敌罪、叛逃罪、脱逃罪、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等,其既形态必须危害行为完成一定过程,才能成立。如叛逃者被及时抓获,就是叛逃罪的未遂犯。这主要是由这类行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并非凡是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只要着手实行就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由它们构成要件的规定性所决定的。类似的还有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另外,像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属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停止在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阶段,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既遂。有人认为,这类行为犯当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至少不准确。因为只要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手段行为后,再着手实行后面的目的行为,哪怕后面的行为只是刚刚开始实行,即使没有完成也成立既遂。这种说法容易导致只有危害行为实施结束了才是既遂的错误结论。

二、行为犯存不存在未遂

有些行为犯的行为一旦实施即为既遂比较容易判断,但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是一个过程,那这样的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呢?事实上,行为犯这一概念本身在刑法学界中即存在很大争议,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也同样争议很大。

有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以既遂为模本。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那么就是既遂,不存在未遂情况。但如果依此,则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无法让人接受,也无法发挥刑法的预防和阻却作用,尤其在涉及到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的行为犯,比如销售、贩卖类型的犯罪。下面来假设个例子。

比如,销售假药罪。行为人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不正规渠道购入了一批假药对外销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有假药在销售,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司法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构成销售假药罪不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只要有销售的行为,因此该罪系行为犯。在上述案件中,工作人员将购入的假药放置柜台用于销售,显然属于销售行为,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系销售,因此构成犯罪并无疑问。但前述情况下是否就构成犯罪既遂呢?如果按照行为犯实行了行为则告既遂,则前述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第一,仅是把药品摆在柜台上则认为是完成了销售这一行为显然让人无法理解。从常理来看,只有完成了交易才是最终完成了销售这一行为,因为销售行为不是即时行为,而是一个过程行为。

第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购入假药销售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同时也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现实风险,但前述行为还未达到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紧迫性程度,却因为已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而无法完成。

第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储存100瓶假药用于销售和已经销售了100瓶假药所导致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显然不同,如果这两种情况下均认定为犯罪既遂,则无法体现公平性。

因此,前述案件情况认定为未遂更为合理,且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持这种观点。由此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但其存在未遂形态。也就是说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

事实上,对于有实行过程的犯罪行为,行为犯是可能有未遂犯的犯罪形态的,类似的还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但是如果按照行为犯的定义,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而我们在所举例子中判断未遂的情况下却又是以销售这一结果的完成为标准的。所以,对于有实行过程的行为犯的行为实际上是以结果来作为既未遂的标准,那么这又与结果犯有什么区别呢?对于有实行过程的行为犯,行为实行到何种阶段或者程度是既遂呢?又有什么判断标准呢?

三、法律咨询

网友:行为犯一般要怎么认定?

律师:行为犯的认定是要看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或者要依赖他人。或许结果是好的,但是你做出的行为表现违法。可能就会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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