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创业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遇到的是进入的法律障碍,已有的外商投资法规及《公司法》中均缺乏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保障条款,有些条款甚至相反地制约了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此外,现行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领域还有一定的限制,国外创业投资感兴趣的网络投资对外资开放十分有限。还不允许个人作为合营中方的投资者等等。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再受《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赋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再投资功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中国的法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去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一点与投资性公司是同样的,但创业投资公司不具有投资性公司所具有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技术支持、采购产品出口等功能。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变更登记。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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