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发现对方拒绝对损害赔偿承担责任,而您欲采取法律行动进行诉讼维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向具备相关权限的法院递交充分的材料以证实您已经满足了提起诉讼所需的必要条件。关于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收据,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同时还需要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3)用于证明交通费用的正式发票;(4)受害者及其近亲家属的户籍证明,若受害者为农村户口,则建议您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文件;(5)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程度的证明;(6)被抚养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以上所述的证据材料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加或减少,并按照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提交至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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