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要求如下:
1、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合同的情况;
4、代理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5、必须有法律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样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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