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先生在他租住的房屋内午休时,屋内天花板老化脱落将他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砸坏,为此单先生将郑先生和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近9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先生给付单先生违约金、电脑维修费共计4000余元。
单先生起诉称,2009年3月20日,他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09年6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由于租住的房屋漏雨和房屋天花板老化导致天花板脱落,脱落的天花板砸落在单先生所睡的床头并砸坏IBM笔记本一台,单先生也因此受到惊吓。单先生当即通知了中介公司。
2009年6月24日,单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终止协议,并将房屋退还中介公司。单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和郑先生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电脑维修费、违约金、精神损失费等近9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辩称,根据代理合同公司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不应承担租赁合同里的合同义务。
郑先生辩称,他与单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负担合同义务。他向中介公司交房时房屋不存在漏雨和天花板老化现象,且单先生无法证明电脑损坏是由天花板脱落造成,不同意单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郑先生的授权范围内与单先生订立的合同,明确表明出租人为郑先生,中介公司只是租赁代理机构,故该合同直接约束郑先生和单先生,单先生起诉中介公司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郑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证其出租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健康。现涉案房屋由于天花板老化脱落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郑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郑先生给付单先生违约金1800元,电脑维修费2360元,驳回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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